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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斗争
泸州市纳溪区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其“保护伞”案公开宣判
时间:2019-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判决情况

  2019年10月8日下午,由纳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纳溪区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其“保护伞”案件在纳溪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重要成员董某某、漆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一般成员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罪集团“保护伞”李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依法追缴该犯罪集团及其“保护伞”违法所得共计61500元,没收犯罪工具小型轿车两辆,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案情回放

  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杜某某为攫取非法利益,称霸一方,伙同有三次故意伤害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董某某,并组织漆某某、王某某,邀约范某某等人于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多次对途经国道321泸州境的超载超限大货车实施滋扰、追逐、拦截、恐吓,向大货车驾驶员强行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交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杜某某为首要分子,董某某、漆某某、王某某为重要成员,范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此期间,原泸州市路政管理支队江阳超限检测站常务副站长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该犯罪集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促使该犯罪集团坐大成势,并最终成为G321线泸州境的车匪路霸。

  办案效果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纳溪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各类黑恶势力犯罪,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通过依法处置杜如东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其“保护伞”案件,围绕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依法治超、强化监督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四方面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通过建章立制、以案促改、违纪违规处理等措施进行集中整改,国道321泸州境内车匪路霸违法犯罪情况得到有效遏制,交通运输环境得到有效改善,过境货车司机获得感、幸福感得到有效提升。

  扫黑除恶小常识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定义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 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