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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徐某、庄某贪污、诈骗案
时间:2020-11-14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关键词】

  贪污  诈骗  医疗救助  依法快速返还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江苏省丰县某镇人民政府原民政办负责人。

  被告人庄某,男,江苏省丰县某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

  (一)贪污罪

  2011年至2012年间,徐某、庄某经商议,分别利用徐某负责审核其本镇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的职务便利和庄某负责报送其本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的职务便利,伪造该镇郭某某等16人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向县民政局申报,套取医疗救助金21万余元。2010年至2011年间,徐某与连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利用徐某负责审核本镇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的职务便利,伪造该镇连某某等14人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向县民政局申报,套取医疗救助金17万余元。

  (二)诈骗罪

  2011年至2012年间,徐某、庄某经商议,伪造丰县其他两个镇刘某某等7人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向县民政局申报,骗得医疗救助金11万余元。

  庄某投案后,退缴赃款15万元。

【诉讼过程】

  2019年9月2日,丰县公安局对徐某、庄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9年9月23日,丰县监察委员会对徐某、庄某涉嫌贪污罪立案调查。2019年10月17日,丰县监察委员会将徐某、庄某涉嫌贪污案向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涉案赃款15万元随案移送。2019年11月1日,丰县公安局将徐某、庄某涉嫌诈骗案向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9年11月1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并案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11日,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认定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检察工作情况】

  (一)加强沟通配合,准确界定案件性质。2019年9月10日,应公安机关商请,丰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讨论徐某、庄某诈骗案,发现徐某、庄某在他们所属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利用的是各自职务便利,涉嫌共同贪污犯罪;徐某、庄某通过欺骗其他两个镇民政办获得医疗救助资金,与自身职务便利无关,涉嫌诈骗犯罪。检察机关将上述意见反馈给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三方达成共识,本案依法分别由监察机关调查、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10月14日,经监察机关商请,丰县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徐某、庄某贪污案,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

  (二)明确资金性质,及时返还救助资金。根据《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城乡医疗救助是对患病困难群众在获取国家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而给予的补充性医疗救助,具有扶贫、救济性质。据此,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庄某贪污、诈骗的医疗救助资金属于扶贫领域财物,庄某退缴的15万元赃款应依法返还。2019年11月8日,丰县人民检察院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下,将15万元返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制发检察建议,完善救助资金管理。丰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漏洞,向县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医疗救助制度在财务公开、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建议明示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和发放数额标准,公布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定期跟踪检查使用情况。丰县人民检察院还与县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阐明检察建议的制发目的和具体内容。之后,有关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排查,召开医疗救助工作专题培训会,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治理活动,并研究出台《关于脱贫攻坚普查和问题排查整改方案》,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暨医保扶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会救助公示制度”等专项制度。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加强与其他单位沟通配合,积极沟通协商,形成办案合力。实践中,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类型多样,既包括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也包括诈骗等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或调查时,发现管辖机关应作出变更的,应积极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共识,及时作出调整,促进案件依法顺利办理。

  (二)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及时明确涉案财物性质,对属于扶贫性质的,应及时开展依法返还工作。实践中,扶贫款物涉及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健康扶贫、教育扶贫、危房改造、社会救助、基本医疗等多个领域,有些并不冠以“扶贫”二字,需要检察机关结合相关法律政策等明确其是否属于扶贫性质。对明确系扶贫性质,且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及时返还相关个人、单位或组织。

  (三)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在依法办好案件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根据《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于管理环节存在漏洞的,检察机关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扶贫款物依法正确使用。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将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扶贫款物管理漏洞等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督促落实完善,是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要在提升质量、强化效力等方面下功夫,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