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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踢走他人掉落钱包并占有行为之定性
时间:2018-09-18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字号: | |

  案情摘要

  2017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在青田县瓯南街道某酒店一楼休闲吧内观看他人打麻将,发现正在打麻将的被害人杨某座椅下有一黑色钱包,汪某用脚踢的方式偷偷将该钱包踢到一旁并拿走,后离开现场。杨某发现钱包不见后,查看监控并电话联系汪某要求返还钱包,汪某否认拿走钱包的事实。次日凌晨3时许,汪某将钱包内的4200元人民币和50美元取走,再将该钱包丢回酒店的一楼前台大厅。后被害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汪某退还赃款,并取得了谅解。

  争议焦点

  被害人是在酒店休闲吧打麻将时,不慎掉落钱包在桌椅下,掉落的钱包是否已脱离行为人的占有。

  裁判要点

  财物非事实占有的情况下,确定财物是否占有,应看行为人对财物是否具有占有意识,并依据社会观念和习惯,结合财物所处场所的封闭程度、与行为人的紧密程度以及脱离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综合判断。就本案而言,被害人掉落在座椅下的钱包,实际仍处于被害人的控制范围,按照社会观念和习惯,可以推断被害人对该钱包拥有支配权和控制权;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踢开并取走该钱包,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