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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区首例“黑校车”案获判 检察机关依法送达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时间:2018-12-19  作者:  新闻来源: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2018年12月19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我区首例“黑校车”案件在区法院公开宣判。本案由纳溪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牟茂春出庭支持公诉,并邀请了泸州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纳溪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教育局、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等相关部门以及涉案学校教师代表和旁听公民等数十人参加庭审宣判。法院依法判决认定,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当庭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校车运营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非营运小型面包车(准载9人实载16人其中12名中小学生)严重超载接送学生就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在对营运车辆的监管、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力度以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存在监督缺失和履职不到位等现象。为此,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纳溪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从提高群众安全思想意识的宣传,加强对非法营运、超载超员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整合交通运输、公交公司、交警等部门力量规划调整公交线路根治“出行难”等三个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打防结合,疏堵并举,从源头上对全区交通运输安全问题提出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