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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认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健康,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被害人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人身受到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在申请救助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与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实际损害后果证明。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或者医疗诊断结论或者死亡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

  (四)生活困难证明。包括个人及家庭财产、收入证明和拟救助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五)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它与申请救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