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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派驻机构面临问题的思考
时间:2019-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当前派驻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派驻机构的定位不是小机关,应该更多的还原其探头的本位。立规矩无可厚非,规范也是必要的,但是否需要每个派驻机构都要就相同的工作建立各自的制度?目前按照考核要求,每个派驻机构要制定组内学习制度、谈心谈话制度、组内议事规程等,但是派驻机构90%以上只有3到4人,这么少的人数,甚至都只能保证组内一队AB角互换,难道要求各组机械完成千篇一律的制度,寥寥几百个字就代表运行规范、工作高效吗?这样是否过于形式主义?这些具有普遍性的工作制度是否由机关统一制发更具执行性和规范性?

  (二)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身份“双重性”矛盾。目前体制下,在市级层面纪检组长也同时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对工作造成的影响有利也有弊。有利的是纪检组长能作为单位领导组织开展督查和指导工作,名正言顺地参加党组会议,有发言权、表决权,也容易融入驻在单位获得干部群众信任。不利的是这一双重身份也决定了其难免会受驻在单位“一份子”身份的影响,无法彻底摆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困境。

  (三)对班子领导监督有限。目前存在派驻机构独立性、权威性不够及领导体制机制的问题,派驻机构对班子领导监督是有难度的。在党组班子里,党组主要负责人是最高领导,级别也比纪检组长高;如果派驻机构的工作得不到党组主要负责人支持,就会影响到有效开展工作。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在发现问题时,只能向上级纪委报告,监督力度不足。

  (四)统一管理制度不健全,后勤保障依附于人。经过“三转”,纪检干部大多已建立了较强的主业意识,但是体制上改革还有一些不彻底性,存在多头不管的尴尬局面和运行真空。例如:新组建的派驻机构成员来自于不同部门,对于各科室职能职责、人员组成、办事流程、办公地点、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都无法全面、准确掌握,相互之间不认识、不熟悉,办事、交流不方便,这有悖于“四个机关”建设。而机关统一管理仅停留在对派驻纪检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方面,派驻机构与机关的信息不对称,互动交流活动少,归属感不强;工作时间,包括党员生活和工会活动,与驻在部门的同事相处更长,相互建立友情和信任,派驻机构在驻在部门往往更能得到同事们的尊重和认同;相比纪委机关,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依附关系较为紧密,尤其是在办公设施和公务用车方面,均由驻在部门负责,这样的依附关系极易造成“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的尴尬局面,导致监督执纪问责的底气有所欠缺。

  (五)存在信访举报人缠访、重复上访隐患。虽然纪检组严格按照办案程序执纪问责,但少数信访举报人出于报复心理、自身教育程度不高、对纪委监委职能职责不了解等因素,在处置结果达不到自身预期时,出现缠访、重复上访的情况。而纪委监委的“双告知”缺少法律支撑,特别是对于举报方是社会自由人缺少约束力,一旦不见面或拒绝沟通,纪检组在审查工作中往往处于被动,办案时间被拖延。

  (六)办案软硬件条件欠缺。派驻机构普遍存在办案人手少、办案设备少、办案经验少的问题,如果遇到两个案子同时办理,纪检组基本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在开展询问(讯问)、外调等工作中,符合审查安全要求的专用场地和车辆无法得到保障,办案过程不可控风险增加;缺乏办案全过程的系统指导,没有接受过专业办案培训,办案过程基本是边翻书边请教,在自我摸索中完成结案;派驻机构人员综合业务素养与机关人员有差距,了解业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及专业人员,存在个别人员在接受咨询、开展指导过程中,有先入为主的思想,认为问题过于简单,或是认为程序应该知晓,态度生硬、不够耐心。

  (七)人员素养提高需要时日,过渡期沟通认识不到位。业务能力不足有先天性的和后天性的两种:先天性的情况如派驻机构人数不多,大多数没有精通财务和法律的人员;后天性的情况如信访办案、纪律审查的能力不足,懂专业、善操作的复合型人才培养需要时间历练。派驻机构人员来自不同单位,基本没有在监督单位的工作经历,而监督单位和其直属单位“多而宽”,缺乏精准有效监督。同时,随着纪委监委体制改革,派驻机构不再承担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及相关工作,有的部门和个别人员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偏差,认为派驻机构等同于以往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室,没有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区分开来,职能职责不明、界限界定不清,加之派驻机构工作相对独立和保密的要求,造成对派驻机构的工作不了解、不理解。

  二、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纪委当好“娘家人”,为派驻机构工作保驾护航。一是加大对派驻机构的业务培训倾斜力度,授课内容更具针对性、实务性,减少理论培训,保证每年对所有派驻机构工作人员至少一次的轮训。二是职能科室对每个纪检组立案调查的前两个案子和前两个信访件办理开展全程指导,比起自学指导手册的“纸上谈兵”和数量有限的跟班学习,通过实战指导更能加快派驻机构人员对程序、政策法规的有效把控。为规范案卷,建议由纪委统一定制案卷卷皮、规范装订。三是借助体制改革这一契机,实现对市级部门的廉政教育培训全覆盖,把派驻工作的职能职责、“三转”问题、“两个责任”关系等内容灌输、传达出去,为派驻机构正名,争取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四是健全后勤保障机制,为与驻在部门形成相对独立,更加明确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大限度的为派驻机构提供后勤保障,机关统一配发办公设备、办案工具,派驻机构负责保管使用,尽量摆脱后勤保障依附人的困境,做到工作开展心无旁骛,监督更有底气。

  (二)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增强归属感和凝聚力。一是参照省纪委在微信公众号上做法,做一个系列报道,走进各科室,介绍其职能、人员故事等,既拉近与公众的距离,也让新组建的团队加快融入;通过组织纪检组集中参观、座谈的形式,科室与纪检组、纪检组之间面对面,互相认识了解,快速形成合力。建议尽快制作发放纪委内部通讯录,方便纪检组与各部室的业务联系。二是由于派驻机构人员三至五年需轮岗,建议公务卡、工资、公积金、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关系的办理和发放由纪委统一进行,减少人员流动时办理手续的麻烦。三是一视同仁,加大对派驻机构人员的关心,体现组织温暖。打通派驻机构和纪委机关的干部交流、培养、晋升的渠道,推行双向挂职锻炼,在落实派驻机构人员跟班学习的同时,让机关的同志到基层锻炼,以全面了解派驻机构的工作。四是派驻机构以监督为主责,处理常规工作外,还需要办案,而创新监督方式是需要时间落地落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没有太多满足外宣和信息的线索、做法,因此这两项工作对于派驻机构的考核偏重。

  (三)优化调整机构、厘清身份误区。一是要积极探索和研究完善派驻机构的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高效的组织体系。例如可以合并一些工作量小的派驻机构;可以增加一些归口单位多、系统大、工作量大的派驻机构的人数;可以在纪检组之间调整归口派驻单位等等。二是要善于和驻在部门的办公室、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联合开展检查,形成合力,借助驻在部门的财务和法规部门力量,发现具体违规违纪的问题,提高监督的实效。三是要解决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双重身份的压力。这个问题和解决派驻纪检干部归属感的问题是一致的,要突出“派驻”属性,在保持纪检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的同时,明确纪检组长在驻在部门的独立性,保障和落实参与权、知情权,亦或是参照贵州省的做法,纪检组长不担任党组成员职务。

  (四)执纪问责树权威。通过“定时定点”办公、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建立廉政档案、开展谈话提醒、组织年终述廉述责、常态化开展明察暗访等,进行廉情分析并及时反馈驻在部门党组织。扩大日常监督的广度,监督触角由部门单位机关向其所属的基层延伸。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第一时间扯袖子、咬耳朵,抓早抓小、有病就治,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正确使用问责追责的“撒手锏”,问责追责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保障,也是督促各级党组织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实行典型案例、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问责追责一个,警醒一片。

  (五)提升素质是开展有效监督的基础。监督别人,首先是“打铁自身硬”。一是坚持聚焦主责主业。树立“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要强化责任担当,凡事“敢”字当头,做到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不做太平官、不当老好人。二是严格执行纪检干部准入制度。按照“四个意识”的标准,选拔党性好、作风正、能力强、威信高的优秀干部担任派驻机构领导职务,配足一批熟悉财会、法律、审计等业务的干部,不断优化派驻机构人才队伍结构。健全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提拔任用和交流机制,打通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派驻机构干部、其他党政机关干部相互交流任职的渠道,有效解决派驻机构干部“流不动、出不去”的问题。三是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过硬干净、专业化、高素质的反腐“铁军”,不能胜任纪检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出队伍。注重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对以案谋私、串通包庇、泄露秘密、跑风漏气、办人情案的干部,及时严肃查处理,直至“清除”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坚决防止“灯下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