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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要防止引发次生风险
时间:2018-08-11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正义网北京7月12日电(记者 于潇)“近年来涉众型金融犯罪重特大案件频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这类犯罪一直是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今天举行的主题为“加强案例指导,依法惩防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涉众型金融犯罪隐蔽性、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涉案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近年来,涉众型金融犯罪呈现发案率高、危害性极大趋势,在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方面,检察机关有哪些具体举措?

  “一是持之以恒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万春指出,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加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始终保持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要健全办案制度,创新办案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活动的介入和引导,增强刑事追诉和指控证明犯罪能力水平,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办、指导力度。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金融犯罪案件线索,强化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的监督。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稳步推进诉讼进程。

  “二是把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和避免引发次生风险。”万春指出,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防控金融风险意识,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要注重风险评估预警,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风险防控“三同步”。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既要加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又对涉案款物进行专门审查,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对赃款赃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及其孳息,要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要做到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既精准打击,又妥善处置,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结合办案,积极参与促进金融监管工作制度的完善,强化犯罪预防。”万春指出,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是防控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要立足办案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监管漏洞等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堵漏建制,完善相关预防预警措施。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涉众型金融犯罪典型案件办理,广泛开展以案释法等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养成金融法治观念,增强金融风险意识,提高识别和抵制金融骗局的能力,做到理性投资、依法维权,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