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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0-03-09  作者:  新闻来源: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泸纳检发办〔2020〕4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细则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为贯彻落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上级检察机关各项防控工作部署,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严禁“外防输入、内防感染”,实现疫情防控与检察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保障全体检察人员健康安全。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我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机关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加强办公区域出入管理

  1、全体干警职工外出必须正确佩戴口罩,严格执行进入机关佩戴口罩、体温检测等制度。每日实行晨检,全体干警职工务必配合工作人员开展体温检测等工作,体温异常者(体温检测高于37.2℃)或者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请勿入楼工作,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到医院就诊。所有人员没有佩戴口罩的一律不得进入机关办公,日常办公办案应保持间距1米以上。各部门每周一指定专人到院办公室统一领取配发口罩等物资,因防护物资有限,请全体干警职工节约使用,除有外出办案办公需增领口罩之外,禁止个人私自领取口罩等物资。

  2、公务来访双方须佩戴口罩,进入办公楼前首先进行体温检测,并介绍有无湖北接触史和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无上述情况,且体温在37.2℃正常条件下,方可入楼。同时,接待外来办案办事人员原则上在一楼接待区公共区域完成工作(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办公室将每天对一楼接待室公共区域进行两次以上消毒。

  3、案管、控申等窗口部门在未接到上级机关最新要求之前,仍执行最高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大厅工作的提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公告》,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按照最高检、省院和市院相关工作要求,均尽量采取非接触性方式开展工作。

  二、加强内部人员管理

  1、疫情防控期间,所有检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防疫期间个人卫生要求,做好自身防护,注意保持办公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每天开启门窗,通风换气。定期组织人员对办公室、楼道、门把手等进行消毒。在公共卫生间配备肥皂或洗手液等,全体干警职工要养成按七步洗手法经常洗手,养成个人良好卫生习惯。废弃口罩放入每层楼的固定垃圾桶内,每天两次使用消毒剂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上班期间非因工作必需不得串办公室,积极支持配合疫情属地管理的检查、检测、消毒、登记、报备等各项工作。

  2、按照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检察院相关要求,严格实行上班和回家“两点一线”管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到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之外的所属县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同时向院办公室报备;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到泸州市范围以外的其他市(州)需经检察长批准同意,并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全体干警职工严禁会餐、打牌及其他聚集性娱乐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聚餐,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严防疫情传染。

  3、按照市检察院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人员原则上不开展异地交叉办案,确因工作原因需到异地出差或办案的,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告检察长批准,同时向院办公室报备。

  三、加强重点区域防控

  办公场所、会议室、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卫生区域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南》文件要求,保持空气流通,确保日常消毒全覆盖、无死角,关闭不必要的进出通道和场所,防控期间机关大楼电梯暂停使用。楼层公共区域、会议室等重点区域每天消毒两次。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在单位用餐的同志,请自备餐具,采用分段供应,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在各自办公室内用餐。要保证食堂餐厅通风,并每天做好消毒工作。食堂操作间保持清洁干燥,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

  四、加强会议、活动管理工作

  坚持小规模小范围召开会议,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尽量使用视频会、电话会等会议形式。各部门原则上不集中召开会议,确因特殊情况需召开会议的,由各部门报本院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召开。参会人员应佩戴好口罩,座位间距应保持在1米以上。会议应严控参会人数和会议时长,注意保持室内通风,参会人员自带水杯,会议召开前和结束后应对会议场地、家具等按规定进行消毒。支部学习尽可能采取自学的方式进行,需要发言的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取消或推迟参与人员较多的集体性活动。

  五、加强公务车辆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公务用车统筹管理,各部门固定驾驶员、车辆,每天定时对公务用车进行消毒、清洁,车辆内部及门把手每日用75%酒精擦拭1次。乘坐车辆须佩戴口罩,公务车使用后用75%酒精对车内及门把手擦拭消毒。

  六、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1、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责任,分管领导是其分管部门的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其所属部门的直接责任人,要经常提醒各自分管领域和部门人员注意做好个人及家庭健康防护,不走亲串友、聚会聚餐。

  2、要严格落实干警及家属疫情防控情况日报告制度和突发紧急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及家属身体状况,并于每日上午11:00前将情况汇总至院办公室。如发现检察人员及家属被感染、疑似被隔离等情况,立即督促其到制定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并第一时间报院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社区及卫生防疫部门。

  七、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和舆情管控

  1、严格执行最高检、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宣传工作方案,重点宣传检察机关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检察日常工作的鲜活事例,突出宣传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严惩涉疫犯罪案件以及深挖检察人员防疫抗疫典型事迹等内容。

  2、强化舆情管控,对涉疫案件的宣传统一由案件承办部门对口层报市检察院业务部门、宣传部门双重审核把关,同步报区委政法委审核。

  3、严格工作纪律,全面加强“两微一端”、今日头条等宣传阵地管理,避免一般性议论、火上浇油、凑热闹,理性对待各类涉疫情信息,严禁在微信群、朋友圈、QQ等网络平台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

  八、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督促检查

  各内设部门、检察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工作方案各项要求,做好相应防控工作。院派驻纪检组、检务督察部要按照区疫情防控指挥中心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及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督察并对执行疫情防控要求不到位,落实各项措施不力的责任人和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和通报。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疫情报告纪律要求,如发现本部门干警职工及其家属被感染、疑似感染等突发情况,必须及时按要求第一时间报告,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对不按要求及时报告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上级检察机关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