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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新时代四川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检发[2018]10号)和泸州市委、市政府,纳溪区委、区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结合纳溪区委、区政府提出的“3343”发展战略,现就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坚持平等保护理念,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保护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对民营企业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寻衅滋事等黑恶势力犯罪,深挖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诈骗民营企业财物以及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依法打击以合同诈骗、串通投标、垄断经营、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手段阻挠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犯罪行为,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权益。依法惩治侵犯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破坏民营企业技术改造的违法犯罪,依法保障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创新收益,激发民营经济创造创新活力,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在探索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过程中的新类型案件,为新动能成长留下法律空间。

  三、加大对涉及民营企业权益的诉讼活动监督。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产资金等犯罪为重点,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加强涉企刑事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加强对涉企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产权纠纷、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监督纠正。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乱执行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违法情形,保护相对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持续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加大对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

  四、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规范行使职权,推动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综合整治,促进民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服务企业共赢多赢的良好效果。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损害民营企业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违法行为,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加强监管。在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既依法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又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用地成本和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帮助企业降本减负。对确有损害公益的情况,要用好用实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注重通过检察建议,加强沟通协调,规范企业不当行为,及时避免和挽回损失,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五、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谦抑、审慎、文明的司法办案理念,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宽容、帮助,依法支持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挽救失足者。对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涉嫌行贿犯罪的,要从起因目的、行贿金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量其社会危害性,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认罪悔罪的,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民营企业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

  六、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防止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准确把握和区分“八条界限”:一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二是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犯罪的界限;三是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的界限;四是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五是严格区分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六是严格区分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七是严格区分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八是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

  七、及时、优先办理民营企业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认真办理民营企业的控告和举报。继续加大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及时甄别社会反映强烈、民营企业长期反映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重点审查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合法财产权和涉及民营企业产权相关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典型案件。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纠正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冤假错案,及时向社会发布和通报错案纠正信息,提高民营企业家对国家法治的信心和财富安全感。坚持法定赔偿原则,保障符合赔偿条件的产权主体获得赔偿。

  八、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犯罪案件过程中,坚持“四个并重”:严格充分履职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犯罪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做到“三个慎重”:一是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二是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账册、账户、财物;三是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信息,最大限度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人员的声誉。

  九、帮助民营企业规范经营、抵御法律风险。结合司法办案,收集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种有效信息,深入分析发案特点、规律,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充分开展以案释法工作,通过普法讲座、法律咨询、企业家涉罪案例警示教育活动等方式,促进民营企业人员强化依法经营意识,做到既依法办事、守法经营,又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法律风险。配合相关部门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维护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十、畅通民营企业的诉求、交流渠道。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充分发挥园区检察室、“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诉求表达渠道和检企共建的作用。深化案件信息公开、案件信息查询、异地阅卷、案件程序性信息推送等工作,为民营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注重从民营企业、工商联、商会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民营企业家的联系,通过座谈会、检察开放日等方式认真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努力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多更优纳溪检察产品。